汕头市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以平等权利、同等机会参与社会生活,***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的规定获得扶助。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重残疾人事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

市、区(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和检查。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扶助残疾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扶助残疾人事业。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设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全面有效的康复服务。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和科学技术研究。第六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以下优惠:

(1)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乘坐市内公***汽车、渡船;

(2)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科技活动中心等公***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场所;残疾人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可以免费携带;

(3)免费寄递盲人读物邮件;

(4)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

(5)乘坐飞机、汽车、轮船、火车时,民航、交通、铁路等单位应当给予优先购票、优先登记等服务;

(6)免费在公***停车场所停放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车;

(7)在公办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挂号费、肌肉注射费 、婚前检查费,并给予优先挂号、就诊、取药和安排住院床位等服务。第七条 贫困残疾人在公办医疗机构就医时,减收百分之二十的检查费、住院床位费和手术费。

贫困精神残疾人可以定期到户籍所属街道(镇)精神病防治站(点)免费领取治疗用药。

聋、脑瘫、智残、孤独症等贫困残疾儿童,在公办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免缴康复训练费。第八条 农村住房困难的残疾人申请宅基地的,在同等条件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村委会应当给予优先安排。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危房改造的,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减免有关管理费、建房手续费;属拆迁户的,优先安排领取补助费。

残疾人家庭符合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房产部门应当给予优先安排,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租金减免。第九条 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进敬老院或福利院供养。第十条 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区(县)民政部门应当确保将其纳入保障救助范围。

已经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每年可以向区(县)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一次重度残疾人困难专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标准及市、区(县)财政负担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 交通、邮电、银行、医疗、旅游、外事和公安出入境等单位的公***场所,应当设置为残疾人提供方便的辅助设施,张贴“残疾人优先”标志。第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各级司法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免缴法律咨询费。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农村特困救助待遇的残疾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并适当减免律师费。

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办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残疾人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实现就业。

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为本地区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残疾人职业训练基地,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