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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上班期间单位有责任保护职工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职工的车辆在单位被盗,是单位未尽到社会安全保障义务。由于丢车情况尚未查清,单位部分赔偿承担责任。
由一个判决案例请参考
摩托车单位被盗引纠纷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消息职工在单位内停放的车辆被盗,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6月30日上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在百花社区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官最后判决,该案中单位承担40%的赔偿责任。
2004年11月25日上午,成都市得亿皮鞋厂机修工吴松涛(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现他停放在厂内停车点的摩托车被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后吴松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得亿皮鞋厂业主刘德见赔偿其摩托车损失费3911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对彼此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是否违反了相关义务以及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了辩论。刘德见辩称,原告不是工厂职工,且双方没有建立保管合同关系,因此单位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单位该不该赔众说纷纭
单位对内部停车点被盗的车到底该不该赔?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普通市民大多认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
而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茜持不同观点。她认为单位免费为职工提供停车存放点,这只是为职工上下班提供一种便利条件,双方是否形成法律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值得推敲。因为法律上的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约定。在这个过程中,保管人不仅实际占有而且控制着被保管物。
杨律师认为,即使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但《合同法》规定,“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除非单位有重大过失才会承担赔偿责任。
杨茜律师认为,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在收费的停车点寄车,则与看车人之间就形成了明确的保管合同,看车人必须尽到相应的保管义务。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看车人应按寄车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单位担责40
%法官经调查审理认为,吴松涛是得亿皮鞋厂的临时工,在上班期间单位有责任保护职工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职工的车辆在单位被盗,是单位未尽到社会安全保障义务。由于丢车情况尚未查清,单位对购车费3600元的40%承担责任。最后法官当庭宣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摩托车损失费1440元。
据记者了解,该案中法庭的审理焦点并未集中在双方是否形成保管合同关系上,而是从劳动合同关系范畴来考虑。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其财产权利同样不受侵害。本案中,该员工把车停到车棚,工厂应积极妥善地保护员工的财产权利。如果由于工厂的原因(疏忽大意)造成摩托车被盗,工厂应负赔偿责任。武法张莹本报记者余义勇编辑: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