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虚假考勤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1、每一名员工有义务按照上述规定正确考勤。对于不按规定考勤、代打卡考勤或者虚报、瞒报外出办公等行为,将对当事人及其直属领导进行严肃处理。除根据不同实际情况分别对当事者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外,同时对当事人及各级主管领导,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第一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行政警告,留岗察看二个月的处分,留岗察看期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第三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参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2、员工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第3款、第4款正确考勤。因员工本人的原因致使无考勤图像,或考勤图像记录不清晰,无法辨认打卡人身份的,一律视为由他人代替本人考勤处理,给予下列处罚:第一次、第二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无考勤图像,或考勤图像记录不清晰的天数按旷工处理;第三次、第四次给予行政严重警告,留岗察看两个月的处分,留岗察看期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无考勤图像,或考勤图像记录不清晰的天数按旷工处理;第五次及以上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无考勤图像,或考勤图像记录不清晰的天数按旷工处理。3、员工严格禁止代替他人考勤。代替他人考勤的,给予下列处罚:第一次、第二次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第三次、第四次给予行政严重警告,留岗察看三个月的处分,留岗察看期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第五次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4、部门经理不认真审核,随便签字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2人次以下给予行政警告处分;3至4人次给予严重行政警告处分,经济考核400元;5人次以上给予解聘行政职务的处理;若参与弄虚作假,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5、对有意损坏考勤机的员工,按公司购买和安装实际费用进行赔偿,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对无意损坏考勤机的员工,按公司购买和安装实际费用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