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教师行业的保护机制

为了提高广大中小学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防范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维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蒲公英教育法治研究中心组织了《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79005-790000

本指南选取了中小学教师指导中易发生法律风险的10个典型场景,按照《风险描述-法条链接-应对指南》的具体实施,逐一进行风险图片,提供操作方便的应对建议,供广大教育同仁依法指导

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风险描述1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对学生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且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负责活动组织的教师对事故发生重大过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个人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在可预见范围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业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应对指南1 .开展活动前对学生进行安全专业教育,强调活动纪律和安全注意事项,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不当劳动风险描述1 .学校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未成年人不得参加的劳动、体育等活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负责活动组织的教师对事故发生重大过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个人追偿。

法条链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九条“(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人参加不得由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或者其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业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应对策略1 .引导未成年学生参加劳动和体育活动,应当注意学生的年龄和生理特点,在安全的前提下安排学生可以参加的活动。

2 .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参加的高危险或商业性劳动或其他活动。

特异体质学生管理风险描述1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得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不需要注意,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有关教职工劳动者在事故中发生重大过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个人追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得参加某些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应该知道吗,但是没有给予必要的注意的情况。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业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应对指南1 .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等,了解和掌握学生是否有某些特殊体质和特定疾病。

2 .不得安排有特殊体质或特定疾病的学生参加不适合参加的特定教育教学活动。

学生伤病救助风险简介1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重不良后果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负有救助义务的教职工救助不及时,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个人追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加重不良后果的。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业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应对指南1 .发现学生突然生病或受伤,应第一时间派医生到场,情况紧急,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

2 .及时告知学生家长突然生病或受伤情况,并做好记录。

学生安全信息通报风险描述1 .学校发现或者知悉直接关系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监护人,造成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保护造成损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负有安全信息通报职责的教职工未及时通报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其个人追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条“(十一)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直接关系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未及时通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致使未成年学生脱离监护人保护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业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应对指引建立学生安全信息家校及时通报机制,及时将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提前放学等直接关系学生人身安全的信息告知学生家长和其他监护人。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风险描述1 .教师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体罚教师追偿。

2 .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经教育不改的,可能受到处分或者解聘; 情节严重,造成学生轻伤以上伤害,也有可能以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条“(九)学校对学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业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

(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对指南1 .牢牢把握批评教育学生的尺度,杜绝体罚。

2 .需要对违纪学生进行惩戒的,应当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惩戒。

没收或破坏学生物品风险描述1 .学生个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涉嫌没收或破坏将学生违章带入校园的手机和其他个人物品,侵犯学生财产权。

2 .管理不当造成学生个人物品损害的,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责任人追偿。

法条链接 《教师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财产权受法律平等保护。

( 《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业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应对策略1 .学生携带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物品进入校园,教师可以按校规暂时约束校纪,但不得没收或破坏。

2 )对违纪学生进行适当教育后,应当将暂扣物品返还学生本人或者通知家长领取。

擅自公开学生隐私风险描述1 .学生成绩排名、聊天记录、交友情况、身体疾病及家庭背景等隐私信息受法律保护,不得擅自公开。 否则,涉嫌侵犯学生隐私权,学校和负责人有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

2 .以偷窥、偷拍、窃听、传播等方式侵犯学生隐私权的,还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法条链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千三百条“自然人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侦察、入侵、泄露、公开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

“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犯的,被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向行为人请求民事责任。

被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有“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拍、窃听、传播他人隐私的。

“应对指南1 .教师对接触、获取的学生隐私信息要保密。

2 .教学管理需要使用和公开学生隐私信息的,使用和公开的范围也应当限定在必要的限度内。

使用歧视性语言批评学生风险描述1 .学生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对学生使用中伤、嘲笑等歧视性、侮辱性语言批评,涉嫌侵犯学生名誉权,学校和负责人存在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

2 .教师辱骂、以歧视侮辱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情节严重的可能受到处分。 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名誉权。

“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犯的,被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向行为人请求民事责任。

被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中,不得以(三)谩骂、或者歧视、侮辱的言行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 《民法典》第十五条第二款”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对造成学生身心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应对指南尊重学生人格尊严,批评学生时应避免语言误用,不得以侮辱、嘲笑等方式贬低学生人格和名誉。

将违纪学生赶出课堂风险描述教师涉嫌在学生违纪后被直接赶出课堂,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惩戒条件和程序,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法条链接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九条“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阶段学生违纪违法或不良影响严重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并提前给予家长(一)少于一周的停课或停学,要求家长在家教育、管教。

“应对指南1 .将学生赶出课堂实质上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实施了停课惩戒。 根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停课是严重的教育惩戒措施,不容易使用。

2 .对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阶段学生违纪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方可适用停课惩戒方式,停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周。

3 .实施停课惩戒措施必须提前告知家长,并只能以学校名义决定实施。

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x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