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女子探视孩子受前夫阻扰,怒而拒付抚养费,后来怎样?
婚姻自由,这是进入现代社会后最主要的人身权利。但虽然自由,却不能将婚姻等同于儿戏,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需要慎重对待,特别是有了孩子之后,更要慎之又慎,因为这时候不仅仅是夫妻两个人的事,还牵扯到孩子的各种权益需要保障。
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某镇的何某,多年前与同乡女子刘某结为夫妻,和很多当地人一样,何某和刘某先后外出打工赚钱养家。刘某在连续剩下三个孩子之后,也加入了打工大军,并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动力。
不过月会圆人会变,在多年的外出务工的生涯中,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逐渐由浓转淡,磕碰日多,最终因为其他原因双方的婚姻生活走到了尽头,并于2019年1月协议离婚。当时约定三个孩子由何某抚养,母亲刘某每月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1500元直到成年为止。
因为当时刘某又要外出打工,于是在离婚当天一次性将未来一年的抚养费提前支付给了何某。不过等刘某到了大工地之后,多次电话联系要求和孩子聊天时,却遭到何某的各种阻拦,总之就是不让孩子接电话,这让刘某十分气愤。
2020年初,因为疫情的原因,刘某回到老家后暂时没有出门打工,等疫情缓解过后,刘某和何某联系,要求面见孩子,但依然遭到拒绝,并说了很多难听的话。双方的矛盾也越来越深,当要支付第二年的抚养费的时候,刘某选择了冷处理,任由何某怎么说,反正就是不给钱。
看来这两人是杠上了,因为始终要不到钱,何某遂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但刘某到庭后却声称,是因为何某此前不让自己探视儿女,因此自己才拒付抚养费的,这应该是自己的权利,不让看娃就不给钱,有本事自己养。
那么,刘某这种说法对吗?夫妻离婚后,一方拒绝对方行事探视权,另一方就有权不给抚养费吗?这话初一听,还蛮合情合理,也蛮公平的。似乎这两项权利是对等的,也挑不出什么毛病。
但话虽如此,这两项权利的受益对象却有所不同。探视权是父母或监护人对儿女或亲属进行探望的权利,而抚养费则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经济帮助义务,完全是两码事,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的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既是法定的权利,也是义务。抚养费主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这些费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加,如上大学生大病的话,这些费用是必须增加的,又双方负担。
抚养费一般是给付到孩子18周岁,但如果18周岁后孩子依然无法独立生活或负担自身学习、医疗等费用的情况,父母还应当进行帮助给付。因此,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义务,而不是权利,是具有强制性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未成年子女的探望、联系、会面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和强制。而且探视权不是强制行为,如子女拒绝和离异的父母见面,则一方申请探视权之后,则不能强制执行子女和父母见面,但在他人干涉的情况下除外。
本案中,何某侵犯了刘某探视子女的权利,而刘某以拒付抚养费进行对抗,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何某一再阻扰拒绝刘某行事探视权,刘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何某停止干扰,必要时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如果停止给付抚养费,侵犯的则是孩子的权利。
据织金县法院2020年12月31日消息,该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开庭过程中通过法官的思想开到和说理说法,何某和刘某终于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愿意达成庭前和解,何某表示不再组织刘某看望孩子,而刘某也主动支付了2020年度的孩子抚养费16000元。
夫妻是家庭的重要组成人员,一旦分手,也意味着家庭彻底分解,而受到伤害最大的还是孩子。无论怎样,不能拿孩子的权益当作夫妻斗争的筹码,这样不仅于事无补,还会让家庭的裂痕越来越深,影响到下一代,甚至会造成孩子心灵上的扭曲,极度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确实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