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找熟人拉关系有用

伤残鉴定找熟人拉关系不一定有用。

伤残鉴定造假并不罕见,但是一旦被发现,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伤残鉴定人通过关系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未构成犯罪,拿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因此造成他人的损失,那还要依法进行赔偿。

其实在伤残鉴定上没有必要通过找关系进行鉴定,因为鉴定的结论不是由一家说了算。即使鉴定结果出来了,如果有人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这样就需要再次进行鉴定。那么再次鉴定的结果就不一定与第一次鉴定的结果符合,会得出一个客观的结果,找关系做伤残鉴定也不一定有用。所以一定要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依法办事。

伤残鉴定由交警队、派出所、法院等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出相应的鉴定,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根据事故直接造成的损伤和事故造成的其他并发症和后遗症的治疗结束时间为准,也就是说,鉴定人要在损伤后经过一定时间的治疗,伤情稳定了才可以进行伤残程度的评定。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存在违法行为。

3.鉴定结论存在证据不足。

4.经过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