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冰墩墩作为赠品是否违法

首先要确定一个大前提:作为奥运衍生品,可爱的冬奥吉祥物“冰墩墩”蕴含着巨大商业价值,当然,同时也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果是有商家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玩具、玩偶,将其用于T恤等周边产品,当然是违反《著作权法》,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同时应当被著作权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不是商家,而是老百姓为了欣赏、学习的目的制作冰墩墩小礼物,也没有谋利,那么性质就不一样了!我们知道,如果私自制作与冰墩墩有关的周边产品,情节严重,涉案金额达到犯罪标准的,涉嫌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接受刑事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如果只是像网友说的那样,就做十几个礼物送朋友,当然不会达到本法条规定的情节恶劣的程度,所以本条犯罪是不触犯的,可以忽略了!再看另一个罪名!如果明知是假冒的冰墩墩售卖的,达到犯罪金额,涉嫌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也要接受刑事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达到多少才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呢?来看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