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的概念
法律规制即法律规则,是指那些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比如我国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订),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规则的结构形式:
假定条件: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适用条件和主体行为条件;
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包括可为(授权)模式、应为(义务)模式和勿为模式;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部分,包括肯定的后果和否定的后果。
扩展资料:
分类如下:
一、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所谓权义复合性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二、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的国家机关通过相应的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三、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任意性规则: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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