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3年5月取得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2006年8月取得二级资质。2006年6月获得了一项2200

甲公司违反《建筑法》强制性规定,《合同法》,《民法通则》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应按无效合同处理。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