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6条 如何理解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

解读

本条明确了非劳务派遣的“派遣情形”,即将本单位员工派往境外工作或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不受本规定的约束。

与草案相比,正式稿未排除关联企业委派、借调的用工形式。笔者推测委派借调用工形式在关联企业之间虽异常普遍,但本身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义。在实务处理中,根据笔者的经验,关联企业之间的委派借调形成劳动关系主体和劳动合同履行主体的分离,与劳务派遣十分类似。但与劳务派遣这一经营行为不同,委派借调并非属于经营行为,该种分离仍然是合法有效的,司法机关一般不会以“劳务派遣”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