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咋分
离婚时网络虚拟财产咋分
案例假设:
小丽跟丈夫***同经营一个抖音(小红书)账号,账号注册在丈夫名下,平常经营橱窗售货、直播带货等,收入用于***同生活,账号目前已拥有十几万粉丝。
近期,夫妻俩因各种问题感情不和,决定离婚。双方对于子女抚养以及夫妻***同财产中的现金房产等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但对于抖音账号归属及其运营收益分割存在争议。
那么,像小丽这种情况,注册在一方名下且夫妻***同经营的自媒体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分析:
1.合法经营的网络平台账号等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小丽和丈夫一起经营的自媒体账号有粉丝量,有一定商业价值,有财产属性,且账号为获取生活来源的营生工具,该自媒体账号可以认定为“夫妻***同财产”,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2.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账号因采取实名注册方式,各种运营管理政策都直接针对注册人,账号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账号本身应该归属于注册人。
但是非注册人的另一方应该获得相应的财产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