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第六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章 行政执法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第八条 行政执法的依据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以及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四)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是:

(一)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驻甘行政机关。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三)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七)及时清理、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

(八)办理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二)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编的工作人员;

(三)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和本行业的业务知识;

(四)自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五)经过专门的法制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资格和程序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互相配合的情况;

(六)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七)行政执法中有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