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和联系

公***秩序保留与法律规避的区别如下:

1、起因不同:公***秩序保留当事人故意改变某种连结点的事实;公***秩序保留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与法院地公***政策相冲突;

2、保护对象不同:公***秩序保留既可以是本国法,也可为外国法,但多为禁止性法律规范,公***秩序保留只是本国法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不是所有的禁止性规范;

3、行为性质不同:公***秩序保留私人行为,公***秩序保留国家相关行为;

4、后果不同:公***秩序保留不仅不适用外国法,当事人可能要负担法律责任;公***秩序保留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5、地位和立法上的表现不同:公***秩序保留主要处于学说阶段,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没有规定;公***秩序保留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各国立法均有规定。

公***秩序保留与法律法律规避的联系为:法律规避与公***秩序保留都维护了国内法的权威,都排除了某个外国法的适用,维护的利益都是符合本国法的价值理论。许多学者认为,法律规避是属于公***秩序保留或者是公***秩序保留的一种特殊形式,英国法律甚至把公***秩序保留作为法律规避的一种,这更进一步说明二者之间有着重大的***同点。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四条 中华人民***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