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涉密载体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载体的去向。阅读和使用涉密载体,应当在办公室或专门阅文室进行;确需在其他场所阅读和使用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涉密载体阅读、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保密室或机要室,不得横传,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不得私自留存涉密载体。不得擅自复制、摘录、摘抄涉密文件、资料内容。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保密小贴士:
有些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有关单位、处室和人员在一段时间内使用、随时查询并遵照执行,可以由处室借用暂时保管,但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1、使用单位和人员范围应符合该项国家秘密事项知悉范围,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2、指定专人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文件柜中保存,没有保存条件的随用随借,当天归还。
3、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退,并办理清退手续。
4、绝密级涉密载体不得在借用单位和处室留存。
法律依据:
《中***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秘密载体的所有机关、单位(以下统称涉密机关、单位)。
第四条 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涉密机关、单位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本机关、单位秘密载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涉密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
涉密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