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员老是想调解
又是很久没更文了,赶在今年结束前,聊聊最近看到被吐槽比较多的一件事:为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员这么积极的热衷于调解?
我就毫不避讳的挑明吧,某些怀疑是对的,某些怀疑纯属受害妄想症。怀疑受业绩指标压迫的、怀疑仲裁员懒得审理的,恭喜你们答对了;怀疑官商勾结欺压小民的、怀疑仲裁员不负责任的,建议赶紧该去哪挂号去哪挂号,我救不了你。 把调解率作为一项指标进行考核,我个人倒是觉得只要不过分苛求,倒也无可厚非。毕竟《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开宗明义的指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活动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促进“和谐稳定”。什么都要硬邦邦冷冰冰的下裁决,那叫和谐吗?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仲裁员使尽浑身解数的搞调解,你以为是好玩儿呢?这是法律明确要求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这一条其实说得更直白:只要没超审限,就给我使劲调解!出于这些立法精神的前提,把调解率作为考核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重要指标就可以理解了,关键是标准要定得科学、实际,不能逼得仲裁员们违规霸蛮的去强行“调解”,那就本末倒置了。我们这边的调解率定在算了不说了,反正压力确实有,但也不是完全不切实际,努力用心去做还是可以达到的。 除了被动的考核压力,仲裁员热衷调解的主动动力还确实是“懒”。其实说懒得审理并不恰当,对一个合格的仲裁员来说,庭审真不是什么太麻烦的事。管你当事人怎么夹七夹八纠缠不清,什么类型的争议有哪些关键点我们都了然于胸。开庭就是抓着关键点搞清楚;关键点无法查清的就根据举证责任定不利后果的一方,没什么难度。真正麻烦的是写裁决书,要根据庭审笔录和双方证据,条理清晰的阐明法律事实、无懈可击的阐述裁决依据,这就已经够烧脑的了。最抓狂的是结算金额时,有好些情况要根据时间跨度去各部门到处查找适用的不同文件规定标准,再分段一天天数出天数,再分段乘好了加出总数,最后把这个计算过程每一步的前因后果明明白白的全部写进裁决书里调十个好多万金额的案子,工作量可能都不如一个最后算下来才几千块钱的案子多——因为调解书我们都有模板的,也用不着这么一分钱一分钱的抠依据,核心就一句:“被申请人愿意支付给申请人XXXX元”完事。因此仲裁员当然会更倾向于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 但是有一说一,哪怕仲裁员再怎么努力调解,接不接受调解结果的主动权始终是捏在当事人手里的!劳动人事争议从受理到结案总***45天的审限(最长可延至60日,出现中止的情况除外)始终在那里,只要任何一方不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审限一到仲裁员再不情愿也得老老实实码裁决书去,或者干脆开个终止审理决定书让你们去法院接着掐。因此所谓的“强迫”调解是不存在的,我还不信哪里的仲裁员敢用枪顶着你脑门签字,或者说什么“一百种方法刑事你”之类的话。记住了,不要管任何人嘴上怎么说,只要你自己不甘心,不签字没人硬逼你,但你签了字就不允许反悔!什么被逼被骗之类的话提都不要提,成年人自己对自己签名负完全责任的道理都不懂吗。对裁决书不满意还可以去法院上诉,对调解书后悔了可是基本没地方翻盘的。我有个前辈曾调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全权委托他老婆做代理人签的字。完事后他自己不满意,非说他老婆啥都不懂被单位和仲裁员串通起来坑了,到处告状。要不是授权委托书上有他本人签名,我那前辈还真会被他整得灰头土脸,就这还是三天两头要翻出卷宗给上头解释,这样的申请人简直坑人坑己。 最后立个Flag吧,明年看心情写个调解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利与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