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的评判标准

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

一、民法中重大过失的定义

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

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能够预计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只是报有一种侥幸心里,继续自己的行为。

重大过失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文章中是常见的。

但是,什么是重大过失,很难找出有法律效力的定义。

一般可以接受的定义是,重大过失是过失程度比较大的,可以避免的过失。

用比较书面化的形式表示就是:

应当预料会发生不利后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从而致使损害发生的一种过失。

二、一般过失的定义:

一般过失,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违反对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没有达到特定身份人的较高要求。

三、过失行为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

民法上的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和懈怠。

过失行为是行为人无法预计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

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

1、普通人的注意。

这种注意义务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注意到做为标准。

对于一般人能够在一般情况下注意到却没有注意,为有过失。

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判断这种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事项为标准,为一种主观标准,即行为人是否尽到了注意的义务。

如果行为人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应认定其为无过失;

反之,则认定其有过失。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