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竣工验收备案交房物业入驻合法吗?
开发商未竣工验收备案交房,不合法;未竣工验收备案物业入驻,合法。主要依据如下: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2、《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用部位、***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用部位、***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3、《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四条规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用部位、***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第二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记录;(六)交接记录;(七)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依法依规提出建议,希望能帮助朋友,请予采纳、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