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实行倒班制,上16个小时,休32个小时,没有其他的休息日,这符合劳动法吗?

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合法。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第一条、第五条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即符合法律规定。工作16小时,休息32小时,月工作时间240小时,低于法定工作时间280小时,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