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给我《民法总论》重要名词解释?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一般期间是指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特殊期间则指有关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期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等。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在后履行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而允许当事人选择约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同劳动的民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民事主体。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使第三人获得利益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如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取得合同利益而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法人。

产品责任,即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对其制造、销售或者提供的有缺陷产品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亲属权是指除配偶以外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基本身份权利。

人格利益,是指形成人格权的客体。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有着密切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和思维,不受任何人和组织的非法控制、约束和妨碍的权利。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

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非所有人对物享有的一定程度的支配权。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

代理证书是指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件。

任意合同是指全部条款均由当事人协商订立而成,不含格式条款的合同。

使用权是指依照物的属性及用途对物进行利用从而实现权利人利益的权利。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即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保证是指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制度。

债是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部分或全部的债务。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务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进行的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而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处分行为的权利。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当事人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享有和承担。

债权关系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人只有得到债务人的帮助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由第三人承受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的债权。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引起债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清偿了债务,债权人接受其履行从而导致债的消灭。

债的终止,即债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

债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

停止侵害是指侵权行为人终止其正在进行或者延续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运作,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与以明确答复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三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先占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履行抗辩权。即指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个人合伙的加入,又称入伙,是指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合伙人以外的人申请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民事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以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正当地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时,根据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公法人是指依照公法设立的法人,如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公益法人是指成立目的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同***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同一项财产***同享有所有权。

典权是指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典权人向其支付一定典价后对出典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养殖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在国有或集体所有水面从事养殖、经营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民事主体。

出典房屋的先买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典权人享有优先于他人的购买典物的权利。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劳务和服务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从事的为他人完成特定工作或提供特定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关系。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仅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占有,是指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

占有权是指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理或控制的权利。

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承担义务,同时也都享有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取得时效制度是指非财产所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公开的、无争议的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超过法定期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民事法律制度。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不法占有他人动产的人将其无权处分的动产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该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出于善意,则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