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清末修律是清统治者为了挽救政治危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统治,迫于国内外各种矛盾的压力下进行的,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它是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不可能带来真正进步、民主的法律制度。除此之外,清末修律活动还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第一,在立法指导思想上,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一方面清政府迫于激变的时局不得不“改弦更改”、“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在根本问题上又坚持修律应“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札教民情”。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内容,即成为清末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第二,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清末修律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收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第三,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中国历代相传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制度、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初步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