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洲财富案追踪:西南区域总经理终审被判5年
去年已经一审宣判的望洲财富宜昌分公司案日前迎来终审宣判。法院二审裁定,李美森、杨大治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偏轻,但上诉不加刑。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2月,李美森任西南区域总经理(管辖宜昌分公司)。 10月29日消息,去年已经一审宣判的望洲财富宜昌分公司案日前迎来终审宣判。裁判文书显示,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李美森、杨大治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偏轻,但上诉不加刑。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裁判文书,2014年7月9日,望洲财富公司在宜昌注册设立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宜昌分公司),其经营范围核定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保险、金融投资管理及咨询)(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项目的须办理许可手续后经营),李美森为宜昌分公司负责人。2015年2月,李美森任西南区域总经理(管辖宜昌分公司)。2015年4月30日,望洲财富公司调整宜昌分公司负责人为杨大治,并于2015年5月10日变更注册登记。
一审法院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宜昌分公司通过客户经理介绍、业务员拉拢客户、发放宣传单、举办年会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以P2P借贷名义和高 利率 收益 、提供担保吸引不特定对象 理财 投资,通过与投资者签订不同期限和7%至l5%不等的年化利率、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转让债权、代理出借合同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人民币资金(以下币种相同)并转入望洲财富公司的银行账户。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宜昌分公司非法吸收资金12408.51万元,除前期部分返还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外,至案发时,造成被害人746人的本金损失9081.40万元。其中,李美森任宜昌分公司负责人期间(2014年7月至2015年2月)非法吸收资金3387.94万元,造成投资者本金损失15万元,任西南区域总经理管辖宜昌分公司期间(2015年10月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资金并致投资者本金损失6018.60万元,以业绩提成名义获取非法所得91474.38元;杨大治任宜昌分公司负责人期间(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非法吸收资金并致投资者本金损失8461.50万元,以业绩提成名义获取非法所得198281.53元。
葛洲坝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美森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杨大治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范处有期徒刑4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美森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一千四百八十二元三角予以追缴,被告人杨大治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一万八千八百四师医院三角五分你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不足以弥补的损失部分,责令被告人李美森、杨大治退赔。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美森、杨大治以其系主动投案自首,本案的决策者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杨某2,应划分主、从犯,原判认定其违法所得的数额有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另案被告人杨某2虽是望洲财富公司的总经理,但宜昌分公司或西南区域的非法业务是由二上诉人独自负责业务,各自实施相应的罪行,即宜昌分公司自行开展非法吸收资金的业务,杨某2未过问其事务,不能以***同犯罪判处,故二上诉人辩称系从犯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二上诉人均系公安机关通知到案,不是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原判已认定其坦白并从轻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偏轻,但上诉不加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显示,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望洲财富)定位于提供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金融信息服务、资产管理方案定制等服务的企业。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系望洲集团核心业务子集团——望洲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2016年4月,望洲财富发生兑付危机,其董事长杨卫国卷款10亿元失联,杭州江干区经侦大队于24日立案,全力抓捕杨卫国。随后剧情发生反转,杨卫国在其朋友圈声明否认失联,随后据公告称,杨卫国奔赴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说明情况,并告知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局经侦。
2017年1月,望洲财富公号确认杨卫国涉嫌非吸。3月,望洲财富公号透露,案件送检结束,检察院已经以“非吸”罪公诉至(杭州)区法院,法院正在熟悉、审查。
今年2月,望洲财富非吸案终于宣判,望洲财富董事长杨卫国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另外,包括宜昌分公司在内的多地分公司已经宣判,此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望洲常州分公司相关案件作出终审裁决,36人受审,多数人获缓刑。
更早时候,2017年12月20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对原天津望洲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葛某某进行了依法判决。判决书显示,葛某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5万元。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此前对原望洲财富东莞分公司5名被告进行判决,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8万元。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原望洲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苜蓿园分公司负责人徐某某,苜蓿园分公司团队经理杨某、夏某进行了判决。判决书显示,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获刑四年四个月、三年十个月和三年八个月,并分别被处罚金十二万元、九万元和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