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法:甲方没有按时支付进度款乙方怎么办
《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甲方没有按时支付进度款乙方,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
扩展资料:
工程合同是有履行顺序的,《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的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因此,承包人应先履行施工义务,发包人应后履行付款义务。但是在形象进度款方面,当承包人完成了一个阶段形象进度,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形象阶段的进度款。如果发包人未支付的是进度款,则承包人就享有抗辩权,可以不履行继续施工的义务。
《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人用书面方式通知了发包人,发包人仍不履行,就有权行使抗辩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中止履行,并可以进一步解除合同。
因此,乙方如果依约行使抗辩权,就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方反诉一方工期延误,因为甲方未按期支付进度款导致乙方停工,则乙方没有工期延误问题,工期依法可以顺延。
发包人在诉讼期间已经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只能说明发包人对自己的过错采取了补救措施,但不能因此免除之前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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