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怎么办?
超过诉讼时效后,权利人将丧失对其实体权利的胜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然而,从相关的司法解释看,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并非不可逆转的丧失胜诉权,其仍可通过一定的方式重新获得法律的保护:一、法复(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90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可以看出只要:1、是金融债权;2、债权人对原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有催讨的意思表示;3、债务人在催讨文书上签章确认。在同时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后,超过了诉讼时效的金融债权可以重新获得确认和保护; 二、另一个重要的司法解释是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该批复中强调了两点:1、双方就原超时效债务达成了还款协议;2、原债权债务转化为新债权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认为债权债务人已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了一项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法律不再保护双方的原有债权,但对于双方新成立的债权,仍可与其他新成立的债权一样给予保护。。。。。。。,在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最后一笔履行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