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法律主观:
在理解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三方面对其进行理解。(l)关于平等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是社会关系的主体。社会关系总体上分为行政隶属关系和平等自治关系。行政隶属关系又称为国家生活关系,平等自治关系属于私人生活关系。调整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称为“公法”,以权力为核心,以命令与服从为特点,以政治管理、公***秩序和国家利益为内容;调整私人生活关系的法称为“私法”,以权利为核心,以私人平等与自治为特点,以个体利益为内容。“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为“私法”的基本法,商法为“私法”的特别法。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故把“私法”统称为民商法。民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相互之间没有行政隶属性,即不存在命令与服从性,而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受法律的同等保护,故称为平等主体。在民事关系中,民法有反特权的特性。(2)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是指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可以说,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法律用语。当经济资源从无主状态进人有主状态,即当经济资源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时,就成了财产。以财产为中介而形成的关系即为财产关系。由于财产具有客观性、经济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基本特点,因此,财产就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物质前提。基于财产形成的财产关系分为行政隶属性的关系和平等自治性的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特点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财产权,财产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而流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核心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市场经济最集中、最突出地反映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特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则在本质上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又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它以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等,揭示并规定了市场经济的王大法律要素,并与其他重要的法律制度相配合,成为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规范。(3)关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也分为权力与服从型的人身关系和平等型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不具有权力与服从的性质,其特点是人格尊重和身份平等。自治指的是意思自治,强调在平等主体之间,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由当事人对民事行为进行设定,从而激发民事主体活动的积极性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则相应的,由于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等状况下进行的民事行为,由于当事人一方可能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为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无效。比如,甲和乙一个想出租房屋,一个想租住房屋,而甲的房屋恰好符合乙租住的要求,两个人签订了租房合同,约定了租金,期限等条件!这就已是个典型的意思自治,法律行为是双方的签订合同的行为,在法律没有特殊要求下,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订立合同的内容,方式等。法律是不强行加以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