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析“常回家看看”这个观点

1) “常回家看看”更多的是一个“精神慰藉”的问题,实际上,在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中规定有“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常回家看看”是作为“精神慰藉”法律细化,还是作为原有的“精神慰藉”条款的解释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不过,全国1.67亿老人中一半过着“空巢”生活的社会现实应当引起立法者和社会的普遍关注。

2)道德和法律都属“规范文化”,两者的区别在于道德是一种“内省”的规范文化,它是通过社会舆论、群体信念、社会习惯等来维系的,法律则是一种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维系的规范文化。用法律的形式强调“常回家看看”也未尝不可,因为法律的本质是弘扬一种社会价值,在道德伦理弱化或混乱的状态下,法律具有弘扬社会主流价值的作用。

3)“常回家看看”以及“空巢”问题似乎有着更深刻的社会原因,并不是简单的立法所能解决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进入了急剧社会变迁的时期,其中,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是急剧社会变迁的重要内容之一,大规模的人口从农村流入城市应当说是“史无前例”的,它至少带来了两个方面的社会问题。一是农村留守儿童的大量出现。二是“空巢”问题。青壮年跨区域工作,把老人留在了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