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公民的四个基本权利
法律主观: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只四种。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监督权、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和文化活动权。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