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挂证取酬 实施时间
公务员挂证取酬实施时间从8月份开始。
“挂证”是指以获取报酬或谋取其他利益为目的,将本人持有的职业资格证等证书违规提供给非工作单位使用的行为。当前,少数公职人员将个人职业资格证等证书挂靠企业获取报酬,这种违规现象不仅扰乱了市场及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更是滋生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的土壤。鉴于此,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挂证”取酬行为进行了“清理”。但在实践过程中,对公职人员“挂证”取酬相关行为如何定性与处理,存在许多疑难问题,现分析如下。
一、“挂证”取酬与“挂证”兼职取酬的区分:在“挂证”取酬专项治理过程中,有不少同志将“挂证”取酬与“挂证”兼职取酬认定为同一性质行为。对此,我们认为两者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挂证”取酬与“挂证”兼职取酬区分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在挂证单位兼职。而对于兼职的含义,可以参考《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第5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未办理调出、辞职等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担任职务。
2.取酬的性质不同。“挂证”取酬的行为人将职业资格证等证件提供给挂证单位进行注册,并将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出租、出借给用证单位使用,其取酬的来源是出租、出借证书或印章的对价。而“挂证”兼职取酬的行为人的取酬来源是在其他单位兼职获取薪酬等额外利益,其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在兼职单位使用本就是在其工作职责范围之内。
二、“挂证”取酬行为定性争议;
有少数同志认为,公职人员“挂证”取酬行为属于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1条规定对其处分。对此,我们认为公职人员“挂证”取酬的行为属于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6条规定对其处分。营利性活动是指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等民事活动。“挂证”取酬的当事人把证书或印章当作商品出租、出借给有关单位,获取合理报酬,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党员干部从事公职的廉洁性,本质上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1条属于兜底条款,该款是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8条至第40条没有规定相应的违法行为,且对当事人有处分的必要时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