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产品进行“代言”才算是合法代言?请专业人士给我解答吧,万分感谢!
《食品安全法》已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执行。此法中涉及明星、名人代言食品广告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负法律责任的条款,虽然仅是短短一句话,却引起“两会”代表委员的广泛关注,也引发文艺界和法律界关于公众人物的社会责任的思考。
可以说,是“三鹿毒奶粉事件”促使了《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使之前一直停留在讨论阶段的明星代言是否负连带责任的问题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但除了食品行业,近年来频出的明星代言问题,如葛优代言亿霖木业涉嫌非法经营、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涉嫌虚假宣传,最近又爆出知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中国铁路说唱团团长、法学硕士、国家一级演员笑林代言的“玖玖理疗裤”其实是一条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裤子,根本没有其吹嘘的治疗作用。
其实名人代言广告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在国外也很普遍。但国外的相关法律较为完善,降低了这类广告的负面效应。欧美国家的广告法中明确规定,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权威人士,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便是虚假广告;同时,如果证词广告暗示证人比一般人更有权威,也应有理有据,否则视为违法。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本人会向社会公开道歉,会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等。
尽管目前我国只是在食品行业立法确定了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但如何将其执行到位,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说法一“连带责任”是虚假代言引发严重负面效应的立法反应
陶成川(省消费者保护协会秘书长):刚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都已明确提出,明星代言食品广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要负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食品安全”人命关天,对其管理就是要从严。如果明星认为自己不能承担这一责任,就不要去代言。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有很强的放大作用,一旦食品有问题,可能造成的危害很严重。法律确定“连带责任”的目的,是希望广告代言人能承担一个谨慎注意的义务。实际上,国外对名人代言广告有严厉的法律约束,代言人在广告中的言语相当于出庭作证,如果说谎,不仅负有民事责任,还面临刑事处罚。
名人代言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是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我相信,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以维护,消费环境才能得以净化,名人代言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才能根除。
楚建萍(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明星作为自然人在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中没有提及,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确定了其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显然就是要求明星在做食品广告的时候要有社会责任感,要为自己代言的食品质量承担责任,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食品安全。
由此,在明星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受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经营企业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推荐该问题食品的明星个人要求赔偿,代言虚假食品广告的明星有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同等责任。
李煦燕(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主任):
连带责任,对债权人(权利人)来说,债务人(责任人)好比“一根绳子上的蚂蚱”,相互间有连带关系,都负有债务承担责任,无论一方还是多方承担责任后,彼此间再进行划分或追偿。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先后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除非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连带责任一般指的是并行的连带责任。
我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进行虚假宣传的社会团体、组织与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并没有将个人列为承担责任的主体。《食品安全法》首次将承担责任的主体扩大到了个人,这是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举措,也是针对近年来部分明星代言产品质量低劣引发严重负面效应的立法反应。
说法二明星代言人的连带责任如何认定?
楚建萍:明星承担连带责任的一个基本条件,是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我国《广告法》中并没有对“虚假广告”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只是出现在其中的零星条款中,这给司法实践中对虚假广告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当消费者提起诉讼要求代言食品广告的明星承担连带责任时,就存在着如何认定广告虚假的问题。在具体案件中,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应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参照国家工商局在《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中对虚假广告的认定,即“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属实”。
李煦燕:虽然《食品安全法》对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做了非常严格具体的规定,但这一条文如何执行到位仍然令人担忧。首先,作为产品代言人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不可能像专业的质检机构、行政机关那样,对代言的产品进行实质审查,他们的义务只能是在合理的注意范围内进行形式审查(以个人经历或体验进行商品推荐的除外)。只要在广告制作时,代言人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了所宣传的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的相关证明,就应该认为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如果在制作广告时,生产经营者或广告经营者故意隐瞒事实甚至伪造产品质量安全证书的,或者广告播出后,某一批次或者某几批次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则不属于广告代言人的过错。其次,从实际执行层面来看,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所涉及的受害人和赔偿数额往往是相当大的数字,即使广告代言人都是富人,基于其个人财产的有限和不确定性,恐怕也难以足额赔偿到位。消费者最有可能选择的承担责任的主体仍然是生产经营者。
我个人认为,要将这一法规执行到位,一是要通过宣传教育强化代言人的法律和社会责任意识,使他们能够谨言慎行;二是应当细化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从权利义务相当的法律原则出发,代言人承担的责任应当是有限度的补充连带责任,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的责任应当继续强化;三是要明晰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生产经营者、代言人、广告经营者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使消费者的维权道路走得更为顺畅。
说法三如何规范其他领域的明星代言?
楚建萍:对已经出现的明星代言药品、医疗器械等虚假广告的问题,因其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因而不能适用该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对这些领域出现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应通过《广告法》的修订来规范和完善。在法律作出修订之前,针对具体案件应依据明星代言的具体情况并结合现有法律规定作出认定和处理。
明星无论是代言食品还是其他产品,都应有一个谨慎注意的义务,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宣传产品的真实性尽到审查义务,由于自己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尽到审查代言产品的义务,致使所代言产品对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责任。但注意义务到底有多大,明星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否仍需承担责任等,目前法律还缺乏统一的规定。因而,需要国家有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最好的解决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以统一司法适用的标准。
李煦燕:公民在其他行业产品的虚假广告中做代言人,能否参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基于立法者的预见能力所限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法律难免存在漏洞。但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不会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而拒绝裁判。此时,允许法官根据法律原则作相应的解释以填补法律漏洞,其法理基础在于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来说,公民在其他行业产品的虚假广告中做代言人,法官类推适用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是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的。另外,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只要认定产品代言人明知代言内容违法而故意虚假宣传致消费者损害的,同样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