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人被法院申请执行后限高,现法人在同一案件中被执行还限高吗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将被采取限高措施。
对于被执行人来讲,一旦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在出行、高消费、贷款、置产、投资、招投标、出入境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而且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记载的诚信评价会相应降低并长期存在,对日后发展、贷款融资等行为产生间接影响。同时,失信被执行人还需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情况下,其失信信息被推送到工商部门,将影响其资质认证、信誉等级评定等。对于那些必须依靠相应资质和信誉来支持和保障其正常经营和发展的被执行人,无疑会造成更大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