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条令条例手机使用规定
法律主观: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二百零四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军队单位应当采取审批备案、规范使用时机场合、设置禁用标志、屏蔽信号等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移动电话的使用与管理。因工作需要确需使用公网移动电话,必须经团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并报所在单位司令机关备案。 使用移动电话,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在执行作战、战备、训练、演习任务时携带和使用公网移动电话; (二)严禁将移动电话带入作战室、情报室、机要室、通信枢纽、涉密会议会场、军用飞机和舰(船)艇、重要仓库、导弹发射阵地、武器装备试验场、战备工程等涉密场所; (三)严禁在具备有线通信条件的场所使用移动电话办理公务; (四)严禁使用公网移动电话谈论、传递和存储涉密信息; (五)严禁在办公场所使用移动电话联接国际互联网或者使用具有实时视频通话功能的移动电话; (六)严禁将公网移动电话联接涉密计算机; (七)严禁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移动电话录音、摄影、摄像和开通定位服务功能; (八)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使用军用移动电话谈论、传输涉密信息; (九)严禁将军用移动电话带到国(境)外或者提供给无关人员使用; (十)严禁使用外国公司、 外资企业 、国(境)外人员赠送的移动电话。务条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 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