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所具有的什么是最严厉的是任何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
法律主观: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一般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2.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特殊优于一般”,但仅限于同一主体指定的法律规范 3.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适用“后法优于前法” 4.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特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 5.被某一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五条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