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新规什么时候开始

2022年6月1日,白酒新标准将实施。

实施主要内容:

1、调香类白酒以后不属于白酒,只能称之为调制酒。

2、调香类白酒不可以用非谷类的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剂。

新国标前后勾兑酒的区别:

所谓的勾兑酒,就是白酒专业术语上的液态法白酒和固态法白酒,一起来看一下新规前后勾兑酒的标准吧。

目前勾兑酒所用的食用酒精和香精多是以淀粉、糖类(像红薯、豆粕、甘蔗渣等)为主原料调和而成的,倘若2022年6月1号之后某兰山等白酒还采用这类的原料作为食用酒精和香料勾调就不能称之为白酒,只得称为酒料,即配制酒。

税收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_(财税字[2001]第084号),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由《中华人民***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其中,定额税率: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均为每斤(500克)0.50元;比例税率:粮食白酒_25%,薯类白酒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_,规定从_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调整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_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与修订前相比,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分子增加了“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2012年7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对《中华人民***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进行了解释: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白酒生产许可证制度

2005年9月1日起,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2006 年度,国家颁布了《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该细则规定:国家发改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将白酒生产线列入限制类目录。此后,国家质检总局于2010年8月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必备条件,并在《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中规定,将规模以上白酒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

2005年2月,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同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颁布实施《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推行“纯粮固态白酒标志”。

酒类流通管理政策

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自2006年1月起施行。该管理办法规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在内的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登记备案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经营者按属地管理原则,填报《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在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实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以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同时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

针对2012年底曝光的白酒塑化剂事件,以及屡禁不止的以假酒、劣质酒冒充高档白酒的现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11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要严格落实白酒生产企业责任主体,从源头保障白酒质量安全。强调了原辅材料采购、生产过程监管、产成品出厂检测、白酒标签监管的全过程监管。并着重强调了对塑化剂污染物的控制措施,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白酒,严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此外,《通知》还要求强化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和抽查的手段,督促企业满足生产许可条件,强调了对白酒加工小作坊的监管要求,明确了要完善白酒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和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