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促进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以下简称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单数组成,具体职数按村民人口数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为3人;村民人口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一般不超过5人;村民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人。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考虑民族成分。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遇有特殊情况,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经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前或推后进行,但提前或推后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第五条 中国***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进行安排,由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从村的经济收益中支出,乡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七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进行监督、检查,采取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听取工作汇报,受理村民的申诉、检举、控告,纠正违法行为等方式,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候选人名单、选票等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九条 县级、乡级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部署、指导本行政区域的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受理选举工作中的申诉、检举和控告;

(五)确定和公布村民委员会选举日;

(六)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七)给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

(八)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九)承办选举中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由5至9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其中1人主持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代表村民利益,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报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送选民证,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

(五)准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委托书和其他材料,确定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投票方法;

(六)组织选民酝酿提名候选人,并根据多数选民的意见,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

(七)依照法律、法规拟定选举大会具体选举办法;

(八)做好选举准备工作,主持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九)总结、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有关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