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及经营管理的市场化运营。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市政设施、户外广告、公***停车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特殊行业等专项规划,按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部门实施。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协管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文明劝导的工作。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会组织和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氛围,增强市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及文明秩序等方面的社会公德意识。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十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城市管理部门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背街小巷、公厕、公交站点、垃圾转运站(点)等公***区域的责任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各自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社区居(村)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四)酒店、饭店、宾馆、商场、超市、门店、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馆)、加油站等场所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公园、广场、公***绿地、机场、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场所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消防、排水、防洪、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交通、环卫、治安、标志标牌等公用设施的责任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河(溪)流、湖泊、水塘等城市水域及岸线的责任区,由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负责;

(八)政府已储备征用的土地的责任区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待建地的责任区由产权单位负责;施工工地的责任区由施工单位负责。

所有权人和经营者之间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