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利益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公法私法维度理论,回答经济法的定位问题
亲,你也是郏丙贵教的吗?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的关系主流观点:
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
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
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
请论述经济法属于公法的原因。二者追求的利益目标不同:民法追求民事主体的个体利益、微观利益,经济法追求的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宏观的经济利益,民法是通过具体分配过程来实现利益的平等而不是将不平等的评价纳入自己的评价体系,因此民法注重个体利益、微观利益的平等、公正,而经济法更兼顾社会意义的合理;经济法认为某些经济行为即使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却对整体社会经济存在一种泛化损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这时就需要国家的力量介入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平,经济法总是以个体经济活动与社会总体经济的对比效果为参照来评价公平的实现,因此经济法总是以对社会公平的维护为其公平价值的核心。所以经济法不能被划分为私法。
国际商法与私法,经济法的关系?国际商法属于私法,因为私法就是除公法和程序法以外的实体法律。经济法属于商法的一种,但其实两者内容会有交叉
如何看待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我们认为这与学界对于国际税法概念的理解是直接相关的。如果把国际税法定位于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部门,那么,国际税法的性质就只能是纯粹的公法。[17] 但如果把国际税法定位于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法规范的综合领域,那么,国际税法就有可能具有私法的性质。广义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在分配税收利益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虽然涉及的主体是国家,涉及的利益也是公***利益,但其中所体现的平等互利的原则与私法关系有诸多类似之处,而且其所涉及的利益也包括个人利益,因此,调整这部分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虽然在整体上属于公法,但其中蕴含有较多的私法色彩。国家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纯粹属于国内税法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就转化为税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国内税法学界讨论的也比较少,但一般认为由于税法在主体上涉及到国家这一公***权力组织,在保护的利益上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而且具有强烈的权利服从关系色彩。因此,税法在总体上属于公法,但税法也体现出较多的私法色彩,如课税依据私法化、税法概念范畴私法化、税收法律关系私法化、税法制度规范私化法等等。[18] 综上所述,广义国际税法在总体上属于公法,但兼具私法的性质。
1.商法从根本上看属于( ) A.伦理性的法 B.经济法 C.私法 D.公法
C
商法和民法***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制度、规范,同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不断的被民法所吸收。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而这些都符合庞德所指的个人利益的特征。无疑,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个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则是由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规则,完全可以视为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公法与私法的简述?公法与私法
传统的法律体系是由公法和私法两大结构要素构成。
公法主要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公法调整公***利益,涉及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公法以行政法和刑法为核心。
私法主要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私法调整私人利益 ,涉及的主体为私人。私法以民法和商法为核心。
传统公法的典型表现是强行干预;传统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自行调节方式。
请帮我回答经济法问题?1 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同点在于,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都设有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且董事会的人数、任期、职权大体相同。
区别在于:
1.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为决策机构,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决策的权利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行使,并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一部分股东会的职权。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股东会的职权,国有独资公司则需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依法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办理审批及财产权转移手续。
3.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会根据股权分配或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委派或更换,且董事会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4.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公司职工代表参加。
这章还要求学会应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分析实际问题,例如,两个企业决定成立一个新企业——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了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期限等内容,让你根据《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人数、注册资本、出资形式、出资过程、认缴出资额等)来分析。
应用公司变更的法律规定分析实际案例;应用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和程序分析实际案例。
2 1.股东的权利。股东的权利(又称“股东权”)是股东各种权利的总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认购人一旦缴清应缴股款,就取得股东资格,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风险。股东的权利包括:(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股东提出查阅第(5)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的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