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新规定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当前劳务派遣的新规定主要集中于民法典,即对劳动派遣的相关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制和保护。即在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而对于劳务派遣中的侵权,则由用人单位承担,并享有追偿权。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