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条例不允许的行为

法律分析:一、催收不得涉及贷款第三人。

即不能对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能去骚扰借款人通讯录的人,银行要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权责,如有投诉要立马停止合作,把违法违规的线索及时交给相关部门查处。

二、银行不得委托有暴力催收行为机构

规定中明确了银行不能找有暴力催收行为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催收,如有发现立即终止合作。

三、催收不得诱导借款人借高利贷还款

催收人员硬的不行就会来软的,会诱导借款人到其他网贷平台申请贷款还款,恶性循环会把借款人推向深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