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了解有关“拍卖”的知识
(一)《拍卖法》的概念
拍卖法是买卖法的一个分支,从总体上隶属于民商法。定义拍卖法应着眼于其调整的特殊关系。拍卖法是以拍卖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和。对于拍卖法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第一,拍卖法调整的是拍卖法律关系。拍卖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由一定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构成。
第二,拍卖法中的规范主要是权利义务规范。拍卖法当然也起到一定的组织作用,如规定有关国家机构的管理职责、拍卖企业的组成规则等,但更重要的是规定拍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拍卖法中的程序规范主要体现在拍卖的实施过程中,因此可以说,拍卖法主要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兼性质。
第三,拍卖法以拍卖规则为核心。其中包括价高者得规则、保留价规则、瑕疵请求规则、禁止参与规则、落槌不反悔规则等。这些规 则涉及到每一个拍卖参与人,围绕这些规则建立起主要的"法律锁链",将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连结在一起。
第四,拍卖法是相关规范的总和。仅仅将拍卖法理解为一部法规是不恰当的,事实上,任何一个法律部类都可以有相对独立的体系, 同时任何一个法律部类必须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以《中华人民***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为例,关于拍卖当事人的能力,就需要参照我国民法的一般规定;关于定向拍卖,就需要参照我国文物保护法、烟草专卖法等的规定;关于缔结合同,就需要参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其他如产品质量法、工商行政管理法、民事诉讼法等等,不一而足。总之,只有开放的体系,才是一个科学完整的体系。拍卖法应包含其他法律、法规中与拍卖相关的规定,是所有这些相关规范的总和。
(二)《拍卖法》的原则
拍卖法确立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三公"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反映了拍卖的开放性形式以及公众参与性,反映了拍卖是最具透明度的买卖方式;公平原则体现了拍卖当事人的平等参与性,在任意拍卖中拍卖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拍卖过程中的竞争应当是平等竞争;公正原则表现为权利义务的合理性,不允许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应自始至终保持平等;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拍卖活动中以诚相见,不允许用欺诈、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的方式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