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院会查多久的银行流水
夫妻双方离婚的,配偶一方想要查银行流水的,一般最多可以凭借身份证到银行卡所归属的银行查五年以内的银行流水。但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仅会对一年以内的银行流水进行审查,以此判断对方是否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
一、离婚定义: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二、离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解除婚姻关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离婚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后请求“离婚”的,不按离婚处理。
2、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能当事人本人进行。
3、解除婚姻关系应当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4、解除婚姻关系将产生一系列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终止将引起夫妻人身关系消灭、***有财产清算、子女抚养方式变更、***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后果。
三、协议离婚流程:
1、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内地居民办理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3)、双方***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情况。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3、离婚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给当事人发放《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离婚登记申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2)、查验双方离婚协议书、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5、登记发证
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3)、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复印存档,原件退还当事人。
(4)、将离婚证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完成离婚登记,双方婚姻关系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