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面的问题---关于财产继承
根据继承法、收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本案解析如下:
一、何方夫妇先死后,1.2万归何旭东、何向东、何晓东每人0.4万份额,
其中,因于遗产分割前与韩路同时死亡,与韩路互不发生继承,何旭东的0.4万份额转继承于何娟;
因于遗产分割前死亡,何晓东的0.4万转由法定继承于第二顺序何向东。因收养关系的成立,何晓东与生母张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张某不能继承。
二、何旭东的10万财产(暂推定全部为***同财产)中的5万为何旭东个人所有,5万为韩路个人所有,因同时死亡,互不继承。何旭东的5万法定继承于何娟;韩路的5万法定继承于何娟和韩父,各2.5万。
三、何晓东的0.4万个人财产因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的何向东继承。
综上,何向东获得父母遗产0.4万、何晓东继承父母的0.4万和何晓东个人的0.4万,总1.2万;
何娟获得父亲何旭东继承其父母的0.4万、父亲的个人财产5万、母亲的个人财产2.5万,总7.9万;
韩父获得韩路的个人财产2.5万;
张某没有份额。
(本案其实无须假设死亡顺序,依照法释规定的推定规则,答案也是一样。因为何晓东的份额最终都是由何向东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