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充实责任的资本充实责任的性质

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的一种特殊责任,它是公开、秩序、效益等价值观念的综合体现。

首先,资本充实责任是平衡发起人权利的直接结果,是公平理念在公司法中的体现。一般地讲,一定的权利总是和一定的责任相对应的,一定的权利体系也是和一定的责任体系相平衡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享有普通认股人和股东无法享有的诸多特权,往往能从设立中获取特殊的利益,也更了解公司设立的具体情况和公司成立后的去向;因此,对发起人科以较重责任首先是对其拥有较多权利的必然回应。另外,从公司与发起人的关系上看,在公司成立以前,设立中的公司只能是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发起人则是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成立后的公司的命运基本上可以说是由发起人的创设活动所预先安排或设定的,而发起人又完全可能利用其特殊地位,以发起人利益为中心,把公司当作发起人的公司甚至是自己获利的工具,而不注重未来公司健全人格的培育,从此角度来看,与发起人相比成立后的公司显然处于弱者的地位,因此,资本充实责任也是对处于弱者地位的公司利益的保护,是公平观念的体现。

其次,资本充实责任是秩序理念的体现。秩序是社会存在的根本和必要条件,建立正常的社会秩序(包括交易秩序)是法律的重要任务。公司是现代社会经济的细胞,是“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利益等各种利益的错综物”,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以及由此导出的资本充实责任不仅是平衡这些不同利益的产物,更是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确保社会交易秩序的需要。

最后,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同样蕴含着效益理念。一项成功的法律制度,不仅要调整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还要有利于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或者说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即以较少的损失换取较多的利益。发起人资本充实责任正是这一价值观念的体现。因为规定发起人连带认缴和价值填补的资本充实责任,既可避免因资本不足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设立无效现象的发生,减少社会资源的无谓浪费,又可以促进公司人格的健全和营运价值的实现,提高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益,还可以促使发起人尽心尽责,提高设立效率。

由此可见,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是在公司发起人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以确保资本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益,并提高公司设立的效率,防止社会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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