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的内容有哪些?
第五条 行政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集体奖励分为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个人荣誉称号的名称为“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生产建设中的劳动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者;“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授予国家公务员;
第七条 集体荣誉称号的名称为“先进集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
“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实行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
第八条 授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荣誉称号时,应当在荣誉称号前冠以实施奖励的人民政府或者本系统名称。
对在突发事件和特殊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和集体授予荣誉称号的,在荣誉称号前注明体现其事迹内容或者职业特点的限定词。
第九条 行政奖励的实施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类行政奖励。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实施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行政奖励。
(三)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嘉奖、记三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行政奖励。
(四)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可以实施嘉奖、记三等功的行政奖励。
下级人民政府在实施行政奖励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实施政府奖励,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实施联合奖励,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同审核、实施。
第十一条 给予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的,应当在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给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奖励的,应当在征得同级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