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在资金、场地等方面为本辖区内的志愿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并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测评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开展志愿者注册、志愿服务组织登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管理维护、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第六条 工会、***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第七条 志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促进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鼓励将践行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范、学生守则等,倡导将志愿服务精神融入社会文化建设。第九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支持志愿服务活动。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监护人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自然人的意愿将其注册为志愿者。第十二条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自主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拒绝提供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四)获得志愿服务相关信息和必要的物质条件、安全保障;

(五)参加志愿服务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六)无偿获得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对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获得志愿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

(二)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三)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保守志愿服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五)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