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方式向户外公***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
(二)桥梁、广场、隧道等建(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
(三)道路、城市绿地、水域等公***开敞空间;
(四)报刊亭、电话亭、车辆停靠站点牌、指示路牌、电力、通信等市政设施;
(五)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交通工具、飞行器、特殊类载体等;
(六)其他载体。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商业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招牌设置应当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遵循文明、安全、美观、环保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第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工商、规划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广告行业组织引导会员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推动户外广告行业诚信建设、健康发展。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规范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专项规划,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房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开。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禁止、限制和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
(二)户外广告布局、种类、总量、密度的控制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音量、照明等具体要求;
(四)公益广告设置点位、总量。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影响消防救援以及其他应急救援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五)在幼儿园、学校和医院用地范围内的;
(六)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
(七)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八)利用居民楼屋顶的;
(九)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十)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中心城区不得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在城市主干道上设置固定的跨街广告;
(二)在非指定位置张贴小广告;
(三)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中心城区及其主干道依照鄂州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城市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第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下列信息:
(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标准文本;
(三)其他应当公开的户外广告设置资料和信息。第十五条 利用公***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利用非公***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人须经载体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提出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