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电梯、燃气、供电、供水、通讯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工业遗产保护单位等的房屋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安全使用、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解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区、开发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由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确定,负责本区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文化新闻广电出版、城乡规划、民政、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房屋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并对低收入等特殊困难家庭房屋的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等提供适当补助。
鼓励房屋所有权人通过购买房屋保险分散房屋安全风险。第七条 市、县(市)建设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物业服务等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支持相关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房屋安全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意识。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房屋安全活动,协助做好房屋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投诉、举报危害或者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反映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章 房屋安全责任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其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视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与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约定房屋安全责任,但不得以约定为由拒绝承担其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责任。
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现有危害或者影响房屋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权人。第十一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设计结构、功能和用途使用房屋;
(二)采取检查、维修、养护以及防治白蚁等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
(三)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装饰装修房屋;
(四)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治理危险房屋;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房屋安全责任。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安全责任。第十三条 房屋实行物业服务等方式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用部位、***用设施设备的检查、养护、维修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行管理的,相关房屋的***用部位、***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同承担。
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采取措施所需费用,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取使用。
尚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交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