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七章 道路运输安全与执法监督

第七十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制度,完善道路运输安全条件,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七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服务教育,不得聘用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驾驶员。

从事道路运输的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驾驶员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交通违法肇事等信息***享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投入运输的车辆符合有关标准,不得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擅自改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建立车辆技术和维护档案,并至少保存二年。

第七十五条道路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行业标准配备座椅安全带。

在营运过程中,驾驶员、乘务员应当提示、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七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出租汽车、旅游客运车辆和从事三类以上客运班线的车辆上安装车载终端实时监控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七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客运车辆检查制度。三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检验员,对出站客运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超载车辆和未经安全检查合格的客运车辆出站。

二级以上客运站应当配备行李包裹安全检测设备,旅客应当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客运站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包车客运车辆发车前的安全检查由包车客运经营者负责。

第七十八条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运行的安全管理。

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在高速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六百公里、在其他公路上日运行里程超过四百公里的车辆,随车配备二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

第七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八十条道路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三至九人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一年内不得批准其经营者新增客运班线或者客运车辆。

道路客运车辆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死亡三至九人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或者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三年内不得批准其经营者新增客运班线或者客运车辆。

第八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八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检查站进行监督检查;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整齐、佩带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检查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

第八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超限超载车辆的源头治理工作,执法人员可以进入道路运输站(场)、码头、配载场以及大型工程建材、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对运输车辆装载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运输车辆违反规定超限超载。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超限超载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当事人自车辆被暂扣之日起十日内不提供有效证明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道路运输管理制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经营者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不遵守服务质量承诺、不规范经营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