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审查中原被告的诉讼权力和义务有哪些
(1)原告权利:
①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②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③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④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⑤原告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原告义务:
①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案件事实;
②接受公安司法机关传唤,按时出席法庭;
(3)被告的防御性权利主要有:
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的法律帮助;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③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④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
⑤参加法庭调查,就指控事实发表陈述,对证人、鉴定人发问,辨认、鉴别物证,听取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书面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⑥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等等。
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的救济性权利主要包括:
①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
②对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③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④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4)被告的义务主要有:
①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
②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④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⑤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
⑥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