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协调发展原则的依据及意义

协调发展原则的贯彻

协调发展原则是国家为了实现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当属政策性法律原则,其政策意义远远大于法律意义。其贯彻主要是指,通过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以及法规的约束,来推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这主要体现在对编制有关发展的政策、计划的指导,以及对单项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确定。

(一) 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环境保护关系到经济发展的持续性问题,关系到环境权的发展和实现以及代际公平问题,是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其与经济、社会发展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从宏观上加强计划指导。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环境管理在宏观上必须以国家管理为主要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克服市场手段的不足、弥补市场失灵造成的环境问题的缺陷。也只有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切实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发展计划,才能在政策、措施、资金等方面保障环境与发展相协调。这不仅是中国的经验,也是众多西方发达国家处理发展和环境关系问题的经验总结。

(二) 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

各级决策部门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必须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在制定区域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不仅要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根据,同时还要考虑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要正确处理经济增长速度和综合效益的统一、生产力布局与资源优化配置、产业结构调整与解决结构性污染、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等问题。要建立合理的决策机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这是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 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和措施

环境问题最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其科学技术性和利益冲突性,尤其是伴随其产生的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冲突。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可以发挥其对环境保护工作所具有的诱导、约束和协调功能,对解决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环境问题,落实环境保护战略方针,实现预期的环境保护目标,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 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环境监管

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中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环境监管。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主要来自经济生产活动,尤其是工业生产活动。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中来,是从微观上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环境监管、控制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使环境保护规划得到具体落实。为此,应加强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不断完善环境监督管理体制,通过强化制度引导和约束,使企业真正把环境保护纳入生产过程中。

协调发展原则的意义

(一) 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

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一切社会形态的发展均应当遵守自然生态规律和其固有的经济规律。自然生态规律主要是指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生态系统中不断地进行着新陈代谢作用,当人类的社会活动超过了生态系统自动调节能力的限度时,就会出现局部性的、全国性的乃至世界性的生态失衡。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会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发展;为了人类健康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经济建设必须符合自然生态规律,否则,人类社会将遭到大自然的报复。

在社会主义阶段,社会主义经济规律决定着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全社会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这理所当然地包括对清洁、优美的环境的需要。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主义经济规律是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特点是高度发展生产,不断满足全社会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保护好环境,保持生态平衡才能提供源源不断的自然资源,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可见,协调发展是遵守自然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 人类健康、社会进步的有力保证

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可以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环境质量,又可以保障人类健康,进而促进社会进步。如果环境资源受到污染、破坏,将影响经济建设,还会危害当代人乃至子孙后代的健康。我们知道,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人,因为人在生产力发展中起着主动、积极和决定性的作用。没有优良的环境资源,没有健康的人类,就无法为经济发展提供原动力,社会就不可能取得进步。

(三) 协调发展原则是我国的现实需要

坚持协调发展的原则是由我国国情决定的,我国是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有限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我们不能采取那种牺牲环境资源、牺牲人民健康和生命的方法去发展经济,这种无限制发展其实是竭泽而渔。另一方面,作为发展中国家,如果采取“零增长”,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就无法保证,“零增长”在中国行不通。因此,我国只能采取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