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亦法的结论展望
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实证主义法学派,都是基于各自的阶级利益对法做出评判,而进一步说,这也决定于时代所具备的物质生活条件。被称作恶法要作为法而得到认可,则必须满足法的价值内容。恶法非法理论中蕴含了自然法观念和人本主义精神,但缺乏对法律的实证研究并难以对待具体的理性评判标准。而恶法亦法理论中弥补了上述的不足,是推动形式法治的动力,然而容易走向极端。中国现行法的价值观正如卓泽渊先生所说,马克思主义法的价值观未能内化为社会自觉意识,传统法的价值观仍作为历史底蕴,资本主义法的价值观在不断渗透。中国现行法也确实存在着价值上的失衡。从价值层面看,良法的价值体系应该是以正义为核心,以秩序为外化,以平等为基础,以利益为归属的良法价值体系。不仅要从静态来理解法,更应该从动态来把握。在具体措施方面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浅见供参考:
第一,加强立法工作,准确认识客观利益和准确选择适当的法律调整方法。首先,应当准确认识客观利益、正确解决利益关系。执政者的任务是:认识矛盾,不使其激化发展为严重的对抗和冲突。充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让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把矛盾、冲突解决在萌芽状态。其次,应当准确选择适当的法律调整方法,建立权力市场和经济市场互相分离的两套管理体制。从公平和效率的矛盾、稳定和发展的矛盾来看如何选择适当的法律调整方法以发挥法的和谐价值,也是一个重要问题。[10]国家要注重授权性规范和尊重主体意思自治的来调整平等主体关系;也要重视引入积极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加强国家干预,将效率和公平、稳定和发展统一起来。
第二,加强司法、执法等法的适用工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微观层面,实现良性法的和谐价值。尊重和保障人权,坚决将法律规定落实于社会生活之中、转变为主体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实现法对利益冲突的协调。司法和执法通过将法律规定与现实的具体情况相联系,通过在宪法和法律指导的方向和限度内的个别调整(自由裁量),做到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正确、合法、公正、合理和及时地适用法的活动,在微观层面缓和并协调利益冲突,促进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好的高质量的执法、司法活动,可以弥补立法和法律规定的不足,提高法律调整的效果,实现社会和谐。
第三,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法律监督、特别是宪法监督这是维持法的体系的和谐、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宪法监督是现代民主国家必备的要素。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专业的要求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法律得由懂得专门科技的行政部门来制定,针对各种特殊关系的单行法、特别法大量出现。于是,各种法律之间的矛盾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整个法的体系的统一和谐,起着关键作用。只有完善宪法监督,促使各效力等级的法律、法规都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才能达成法的体系自身的和谐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