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遵循的原则是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医师指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医师法》第二条对该法所称“医师”进行定义,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在《医师法》中出现的医师,绝大多数专指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例如第十五条,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又例如,《医师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显然,“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并不能用“医师”为代称。医师特指已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非医师简介:

《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行为属于非法执业活动,应予以行政处罚。

“非医师”指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还是仅指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在《执业医师法》未废止前,卫生部有两个批复涉及非医师的认定。《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的批复意见为“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卫生部关于未经执业注册医师私自开展家庭接生造成人员死亡有关法律适用和案件移送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83号)的批复意见为“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原《中华人民***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

按照原卫生部的批复意见,医师特指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仅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仍然属于非医师。